一桩八年的官司,令我重新认识了什么叫“事实婚姻”。八年之前王女士意外死亡,遗下两千万的保险赔偿金。一个没有结婚证明的丈夫,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婚姻的配偶,成为继承遗产的第一顺序人,由此可见事实婚姻等同于法定婚姻。哪领取结婚证的意义何在?现时同居渐多,结婚渐少,结婚率持续下降。人们只愿享受婚姻家庭的利益,却不愿承担责任。这样的判决助推了这种自私的行为。而且事实婚姻的认定主观性太强,给权力寻租的空间留下太多。
从古至今婚姻是家庭的基础,婚姻的重要性令法律专门立个婚姻法。早期对于婚姻法律上有两个专有名词,一个叫合法婚姻,其他的就叫非法婚姻。中期是非法婚姻一分为二成两个叫法,一个非法加同居,一个事实加婚姻。婚姻就有三种叫法,一个叫合法婚姻,一个叫事实婚姻,还有一个就叫非法同居。合法婚姻指的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,办全所有的手续而成。事实婚姻就是形式上的婚姻了。而非法同居一般只在法庭判决书上出现。如今这份判决书令我觉得,可能合法婚姻这个叫法亦将消失。因为合法婚姻虽然有别于事实婚姻,但事实婚姻可包含合法婚姻。法庭对此亦已经无差别对待了,那婚姻法还有存在的必要吗?举个例子,一人在乡下成亲,办好一切合法手续成为合法夫妻。然后男子进城打工,另寻他人组成事实婚姻。男子意外身亡留下遗产,那遗产该由谁来继承?众人可能会想,合法财产就应该给合法妻子。这种事在100多年前已在一个名人身上发生。鲁迅在1906年回乡以当时的正当手续与朱安结婚,当属合法婚姻。后又在广州结识学生许广平,随后组成事实婚姻。鲁迅死后大部分遗产被许广平继承。想来就算现在的法庭于情于理亦该如此判决。
在现代社会,人们的婚姻观越来越淡薄,家庭亦逐渐分崩离析。听说现在还出现许多新的家庭组成。有两个母亲为方便养育子女而组成的纯母家庭,有如美国电视剧“老友记”那样组成的朋友家庭,亦有许多同性恋家庭。但我还是旧观念,不想婚姻与家庭这种生活形式的离开,对我而言那是许多的不适与不捨。而偏偏法律却助推这种趋势的到来,实属无奈。
臆想一下开头那个案件的判决。婚姻是家庭的基石,而家庭主要的作用在于传承,而遗产的意义亦在于传承。所以本应该配偶和亲生子女为第一继承人。但配偶非法定婚姻,在继承权上应降一级。所以女儿作为第一继承人独得50%。余下50%由配偶和母亲及继子女分享。从而彰显法律的严肃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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